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2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06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義之繼承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07年度民執字第1426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陳義之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據債權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所示,債務人陳義及其繼承人王鄭月桃業已死亡,故本院認有提出債務人之相關繼承資料之必要。本院遂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債務人陳義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王鄭月桃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債權人於113年7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即應配合本院為此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經本院再於113年7月30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其於113年8月6日接獲本院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不能進行執行程序,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