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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3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59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彭建喜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