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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5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2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劉豪華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劉豪華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於條件或期限成就時,第三人應給付債務人之年金、生存保險金、解約金、保單失效後應返還責任準備金及其他投資效益,及對於第三人財團法人長春防災基金會桃園分事務所之薪資債權,第三人之所在地係分別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松山區、桃園市,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