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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5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98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賴淑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信義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