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669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駱忠和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壽險投保情形,
惟債務人駱忠和現設籍於新北市○○路○段000號4樓(即新北○○○○○○○○),且查其遷入戶政事務所以前之最後
住所乃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及遷徙
記錄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