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6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919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林加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中,業已載明係以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為執行標的。然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