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7505號
債 權 人 何江標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凱順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
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雖提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正本,
惟該裁定
非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規定之執行名義。是本件債權人並無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6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9月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