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8455號
債 權 人 運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鳳凰灣育樂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判決以鳳凰灣育樂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又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對
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
分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標的。
惟查,該第三人之設址均為臺北市士林區,均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
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