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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8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455號
債  權  人  運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駿宏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鳳凰灣育樂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判決以鳳凰灣育樂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又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對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標的。查,該第三人之設址均為臺北市士林區,均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