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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9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8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莊有康即莊介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有康強制執行,未陳報本院轄區內之財產為執行標的,僅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不明情事。債務人係住於臺北市信義區,本院轄區,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件在卷可稽,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