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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30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2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鈞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翔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洹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強制執行名義成立後,如經債務人提起確認該
    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
    執行力,已可確定其不存在。其尚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可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
    第30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基隆新豐郵局、基隆安瀾橋郵局、於臺東之不動產強制執行。地政機關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查封登記在案、基隆新豐街郵局於113年10月21日函覆扣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相對人於113年12月3日具狀陳報,已依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9號供擔保停止執行。相對人主張聲請人以上開聲請
    強制執行所持非訟事件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所載
    票債權,業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021號判決確認其本票債權對相對人不存在,並已確定在案,故聲請人所據以執行之執行名義,對相對人已無執行力,聲請人聲請執行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030259號 財產所有人:林洹月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

384
12767.03
10000分之27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84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
基隆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91.08
合計: 91.08
平台(8.83)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調和段3208建號*11038.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