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025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強制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經債務人提起確認該
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
執行力,已可確定其不存在。其尚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可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
異議。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
二、查
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
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於基隆新豐郵局、基隆安瀾橋郵局、於臺東之不動產強制執行。地政機關於民國113年9月18日
查封登記在案、基隆新豐街郵局於113年10月21日函覆扣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相對人於113年12月3日具狀陳報,已依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9號供
擔保停止執行。
嗣相對人主張聲請人以
上開聲請
強制執行所持
非訟事件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所載本
票債權,業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021號判決確認其本票債權對相對人不存在,並已確定在案,故聲請人所據以執行之執行名義,對相對人已無執行力,聲請人聲請執行
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 | | | | | | |
| |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 基隆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 | | | | |
| | 共有部分:調和段3208建號*11038.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