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141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王鵬凱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存款、集保帳戶及投保壽險等財產情形,
惟查債務人王鵬凱現設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即新北○○○○○○○○),而其最後
住所址為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5樓,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