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45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徐冬霖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徐冬霖對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分別在臺北市仁愛及信義區。次查,本件
債權人係本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列印日期)查詢結果」聲請強制執行,應無同年7月1日始生效之司法院頒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適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
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