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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1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70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志成  
           住○○市○○區○○街00號之1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彭淳佑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彭淳佑對第三人欣速國際車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