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小調字第262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吳秀美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2日具狀到院,向本院聲請對業於111年7月25日死亡之相對人王吳秀美聲請調解,有蓋印本院收文戳之民事調解
聲請狀、及本院職權調取王吳秀美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件在卷
可稽。聲請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調解,
揆諸上揭之規定,
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