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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小調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小調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桂福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如聲請法院調解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4日以楊桂福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調解,相對人業於112年10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調解,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