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柏青  
相  對  人  喬柏恩  



關  係  人  喬承瀚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喬柏恩於民國111年1月14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供作其與關係人喬承瀚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40萬元、156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1年1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相對人喬柏恩以關係人喬承瀚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得580萬元,其未依約繳納本金,共積欠聲請人5,680,959元及所生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依兩造所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及關係人就上開借款債務應負清償之責。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件之聲請,業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放款查詢單、催告清償通知函等影本為證。本院復於113年5月3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就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且該通知函均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及關係人。又相對人、關係人今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1
基隆市
信義區
深澳
76
空白
空白
15815.98
187/100000
喬柏恩(187/100000)

附表(建物):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1
3085
深溪路38巷6之1號3樓
深澳段76號土地
集合住宅、鋼筋混泥土造、十層
三層:55.42
55.42
陽台
4.61
平方公尺
全部

喬柏恩
(全部)
雨遮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