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林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8日、108年8月6日、111年2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第一、二、三順位之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8萬元、30萬元、72萬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已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8年6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3筆各140萬元、25萬元及60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相對人自113年6月10日起未依約按期還款,依約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各97萬8,153元、8萬5,579元、56萬39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各3份、借款契約書3份、查詢放款主檔資料3份(以上均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而本院於113年9月20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逾期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 利
範 圍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
安樂
湖海

383
2931.09
20000分之178

建物坐落地號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層次、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面積

建物門牌

1
362
湖海段383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二層、
79.91
陽台、
7.8
全部

基隆市○○區○○街000巷00弄0號2樓

備考
含共有部分456建號之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
含共有部分457建號之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