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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澤宇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志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林若昕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宇君 
相  對  人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相  對  人  福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區111年8月13日因後腦幹出血導致癱瘓,至今在家休養,全身無法動彈,無法上班,太太在家照顧其起居,附上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請鈞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云云
三、查債務人於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業經本院准予延長履行期限2年,依上揭法律規定,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縱屬實,然前次合計已准許延長履行期限2年,本次無法法再准予延長,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