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7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依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應徵收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此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
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未繳聲請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9月10日命其於文到
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於同年9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足稽。
詎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參,
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