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蕭詠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法院裁定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60萬元,到
期日113年8月26日
,利息約定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13年8月26日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