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俊榮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法院裁定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
正本關於附表中到
期日「113年1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6月13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