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簡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簡文芳
相 對 人 紅銘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
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稱:
相對人公司積欠伊
回復原狀維修費用等共新臺幣254,004元
迄未給付,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址設新北市新莊區,有
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1件在卷
可稽,本件調解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