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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鄭宗明  
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盛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00號5樓)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鄭盛宗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