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吳夙璘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依
非訟事件法第 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聲請事件
準用之。又
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
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
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自
第三人受讓其對相對人之
債權,
惟相對人戶籍已遷至基隆○○○○○○○○,去向不明,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
惟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址在新北市板橋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