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謝金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謝金河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謝金河寄發
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因相對人遷籍於基隆○○○○○○○○○,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