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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蔡資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蔡資德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構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債權憑證本票戶籍謄本及退回信封等件(均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通知書,經郵局退回,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退郵信封影本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並未居住於戶籍地址,有上開分局民國114年2月11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40230859號函附卷足憑,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