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國春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
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
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份、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2份、退回信封2件、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派員至相對人戶籍址查訪,
惟無人回應,有
上開分局民國113年6月17日新北警金刑字0000000000號函附卷
足憑,是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
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