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67號
佑安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莊嘉讚、佑安交通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97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嗣聲請人不服並提起
上訴,後經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5號判決廢棄除確定部分外之原裁判,並就訴訟費用部分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
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21%,,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33%,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之
諭知,並確定在案,
合先敘明。
三、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970號、112年度簡上字第65號事件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96元、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而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97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金額為3,002,566元,故第一審判決已確定之訴訟費用4,881元部分【計算式:9,096×(6,479,890-3,002,566)/6,479,890=4,88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195元【計算式:4,881×4%=195(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負擔4,686元【計算式:(4,881-195=4,686】。而關於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則依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就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17,552元【計算式:〈(9,096-4,881)×21%〉+(50,505×33%)=17,552(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負擔37,168元【計算式:〈(9,096-4,881)-885〉+(50,505-16,667)=37,168】。
綜上所述,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7,747元【計算式:195+17,552=17,747】,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