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8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第4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
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命其於收受通知
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8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