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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調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許志成  
相  對  人  昊天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維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代為申請四面佛生基憑證5份,並承諾有買家願意承購,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交易,應負擔所有交易價額新臺幣200萬元,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係設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調解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