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許志成
相 對 人 昊天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代為申請四面佛生基憑證5份,並承諾有買家願意承購,
惟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交易,應負擔所有交易價額新臺幣200萬元,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經查,本件相對人係設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本件調解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