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3號
異 議 人 李祐甄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111年度司執字第14084號裁定
聲明異議,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