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9號
異 議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彭建興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5372號裁定
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