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勞小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白韻蕙 
訴訟代理人  楊翔中 
被      告  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自113年2月12日歇業)

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3,339元,及自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2萬2,39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