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白韻蕙
被 告 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自113年2月12日歇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3,339元,及自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2萬2,39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