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優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郭濬暘因本院民國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1月1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