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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原小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分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原小字第8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邱培迪 
被      告  許曉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2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