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1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怡潔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988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595,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19計付之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