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102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113 年度基小字第10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通 譯 蕭絢如
被告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249元,及其中新臺幣61,050元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5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2,730元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