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廖宜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