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4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568元,及其中新臺幣10,244元自民國111年10月2日起,
暨其中新臺幣15,324元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