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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0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4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被      告  曾子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