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106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已不在本院轄區(按:被告於111年6月15日已將住所由基隆市○○區○○路00巷0弄00號遷移至新北市○○區○○00號),此亦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則依
上開規定,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