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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0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戴芷芸 
被      告  程紀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26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