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10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