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旻勳(原名蔡馥隆)
蔡聰明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