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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蔡旻勳(原名蔡馥隆)



            蔡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46,933元
自112年7月16日
至112年12月11日
 1.65%
自112年8月17日
至112年12月11日
0.165%
自112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
 2.65%
自112年12月12日
至113年2月16日
0.265%
自113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