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