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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1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19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呂立棋 
被      告  余詩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