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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2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26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黃信達 
被      告  陳妍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