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銘
被 告 黃李旻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百分之二‧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九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一九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