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寶慧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