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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3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31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楊丞堯 
被      告  倪亨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2,493元,及自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